关闭

举报

  • 提交
    首页 > 城乡供需 > 日常供需 > 车找人 > 正文
    购物车
    0

    关于禁止电动车违法载人和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在城区道路通行!

    喜洋洋商城     2019-02-28 19:17:38     浏览:16    回复:0    点赞:0
    发帖人:喜洋洋商城
    级 别
    贡献值
    免费发布 注册会员 点击查看电话号码

    【通告】民勤县关于禁止电动车违法载人和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在城区道路通行的通告!


    民勤县公安局 民勤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关于禁止电动车违法载人和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在城区道路通行的通告


    为推动创建全国文明县城工作,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切实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通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电动车违法载人。

    二、禁止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在县城谷水路(民武路)、东门大桥、白亭路(民左路)以西,双茨科路(原新关中路)、红沙梁路(原八一路)以南,大坝路(原西环路)以东,昌宁路(原南环西路)、薛百路(原南环东路)以北区域内道路通行。

    三、限行时间自2019年3月1日起。

    广告

    去逛逛


    四、对于县城范围内从事公共设施抢修、邮政、快递、外卖、生活垃圾清运等用于保障民生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外观标识、车身颜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后方可通行。

    五、广大电动车驾驶人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有关规定,安全驾驶,文明参与交通。违法载人、违规停放或违规通行的,民勤县公安局、民勤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对违法违规驾驶人处30元至50元的罚款。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民勤县公安局

    民勤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9年2月25日

    来源:民勤公安交警微发布


    打赏捐赠
    0
    !我要举报这篇文章
    声明 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村网通立场。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