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损毁绿化苗木及设施有关处罚的公告
喜洋洋商城 2019-01-21 14:38:58 浏览:1 回复:0 点赞:0
民勤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损毁绿化苗木及设施有关处罚的公告
关于损毁绿化苗木及设施有关处罚的
公 告
广大人民群众,各经营店铺:
文明城市的创建、美好生活的向往,需要我们人人参与、共同付出。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关爱城市、守护家园,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为显著提升城市综合品味,加快创建"人文之城、生态之城",保护已有绿化成果,不断增加城市绿量,切实改善城区人居环境,全力打造"生态美、产业优、百姓福"的美丽民勤,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条 商业经营店面要严格执行《民勤县商业经营店面星级评定奖惩办法》有关规定,按要求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亮化、包美化);
第二条 严禁在树槽内倾倒各类生产生活污水;
第三条 严禁在树槽内倾倒各种化学合成剂(机油、汽柴油等化合物品);
第四条 严禁在树槽内倾倒剩饭残羹及餐饮垃圾;
第五条 严禁在树干上穿孔打洞、拉丝挂杆晾晒衣物,严禁在树干上倚靠车辆、搭挂拖把、水桶等物品;
第六条 严禁攀折花草树木,摘拔绿化带和花篮中的鲜花及苗木,严禁践踏绿化苗木,穿越绿化带;
第七条 严禁在绿化带中便溺,严禁在树木及园林设施上张贴、刻画、涂写;
第八条 严禁在绿化带中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严禁在绿化带中焚香烧纸祭奠;
第九条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区园林绿地范围内设置各类广告牌和各种设施;
第十条 严禁擅自改变绿化带用途或种植其它作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破坏城区内的树木和绿化设施;
第十一条 禁止驾驶车辆及施工作业中撞伤、撞倒树木和其它损坏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及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公告第一至九条规定者,民勤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依据《民勤县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试行)》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损失要全额赔偿;对违反本公告第九至十一条规定者,立即责令停止侵害行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致使树木死亡的,责令补植补栽,并处以实际损失3至5倍的罚款。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行为人,民勤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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